你是否有過這樣的經歷,饑腸轆轆的時候,提前幾分鐘吃個午飯,卻被老板發現,扣工資,甚至辭退?你是否覺得這是不公平的,甚至是違法的?你是否想過為自己的權益而爭取,向法院提起訴訟?

  近日,一起因為提前吃午飯而被公司辭退的案件引發了社會的關注。據報道,江蘇省揚州市的一家公司,因為兩名員工在規定的午餐時間前提前5分鐘吃飯,認為他們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便以此為由解除了勞動合同,并要求他們賠償公司因此造成的損失。兩名員工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

image.png

  一審法院認為,兩名員工提前吃午飯的行為,雖然是違紀的,但并不構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形,也沒有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因此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違法的,應當向員工支付二倍的經濟補償金,即每人1.8萬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要求法院判決員工賠償公司的全部損失,即12萬元。

  二審法院經審理后,維持了一審的判決,認為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員工提前吃午飯的行為給公司造成了實際損失,也沒有證據證明公司有規章制度規定員工不能提前吃午飯,因此公司的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這一判決引發了網友的熱議,有人認為法院的判決是對員工的保護,是對勞動法的尊重,是對公司的懲戒,是對社會的正義。也有人認為法院的判決是對公司的不公,是對管理的干涉,是對效率的打擊,是對市場的擾亂。

  那么,這一判決究竟是合理的還是不合理的呢?我們不妨從法律和道德的角度來分析一下。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以下幾種:一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是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是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是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是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是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顯然,兩名員工提前吃午飯的行為,不屬于以上任何一種情形,因此,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即向員工支付二倍的經濟補償金。這是《勞動合同法》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防止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而設定的一種懲罰性的賠償措施。因此,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是合理的。

  從道德的角度來看,用人單位作為社會的一員,應當遵守社會的公序良俗,尊重員工的人格和尊嚴,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建立和諧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能以自己的利益為唯一的標準,不能以自己的意志為唯一的法則,不能以自己的權力為唯一的依據,不能以自己的規章制度為唯一的準則,而無視員工的合理訴求,無視員工的基本需求,無視員工的人性化管理,無視員工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不能因為員工的一時失誤,一點過錯,就輕易地解除勞動合同,剝奪員工的生存和發展的機會,給員工造成經濟和精神的損害。這樣的做法,不僅是對員工的不公平,不僅是對法律的不尊重,更是對道德的不負責,對社會的不和諧。因此,從道德的角度來看,法院的判決是正義的,是合理的。

  綜上所述,無論從法律的角度,還是從道德的角度,法院判決公司辭退提前吃午飯員工被判賠2萬,都是合理的,都是有理由的,都是有依據的。我們應當支持法院的判決,支持勞動者的維權,支持社會的公平,支持法治的建設。我們也希望用人單位能夠認識到自己的錯誤,改正自己的做法,尊重員工的權益,尊重法律的規定,尊重道德的原則,建立和諧的勞動關系,共同促進社會的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