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言謾罵、威脅、侮辱……本以為離婚后能各自安好的陳姨,卻頻繁遭受著來自前夫的傷害,讓她整日提心吊膽,惶惶不安。日前,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對離婚后的陳姨及其子女發出了人身安全保護令,要求陳姨的前夫立即停止以上傷害行為。

  陳姨與劉叔曾為夫妻關系。2020年至2021年期間兩人發生矛盾,在爭吵過程中,劉叔用拳頭對陳姨進行毆打和推搡,致使陳姨受傷,劉叔也因此被公安機關予以行政拘留及罰款。2022年9月,兩人通過法院訴訟離婚,離婚訴訟的民事判決中已基于劉叔家庭暴力的行為判決劉叔向陳姨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不料,離婚后劉叔仍然對陳姨及其子女進行語言侮辱,甚至揚言要殺死陳姨及其子女,在劉叔的不斷辱罵和威脅下,陳姨及其子女不堪其擾,精神極度緊張,無法正常生活。陳姨遂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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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禁止以戀愛、交友為由或在終止戀愛關系、離婚后糾纏、騷擾婦女。婦女遭受上述侵害或面臨上述侵害現實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根據陳姨提交的錄音、視頻等證據,證明陳姨及其子女有面臨暴力的現實危險,其申請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

  近日,法院作出裁定:禁止劉叔實施家庭暴力;禁止劉叔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陳姨及子女;禁止劉叔以電話、短信、即時通信工具等方式侮辱、誹謗、威脅、恐嚇陳姨及子女。該人身安全保護令作出后已依法送達雙方當事人及轄區公安機關。若劉叔違反保護令,法院將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承辦該案的法官告訴記者,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家庭成員之間或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家庭暴力的,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而2023年1月1日,修訂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正式施行。該法第二十九條將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范圍從家庭成員擴大到具有婚戀交友關系或終止戀愛、婚姻關系后的非家庭成員,將保護階段延展至戀愛、交友、終止戀愛關系及離婚后等不同時期,進一步優化了對遭受暴力的女性弱勢群體進行保護的有效措施,為受害者提供了強有力的維權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