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歲小孩分享辣條后同學死亡被訴:法院認定無需承擔責任!
近日,山東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一則案例。2022年1月16日,小李將自家帶的辣條分享給同學小王,不料小王食用后突發意外不幸離世。小王的父母悲痛欲絕,將小李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經過法院審理,最終認定小李的行為無需承擔責任。
據了解,事發當天,小李去“小飯桌”上課,帶了幾包辣條。在課間休息期間,小李將辣條分享給同桌小王。放學后,小王食用辣條后突然身體癱軟,不幸離世。小王的父母認為小李分享的辣條與孩子死亡有因果關系,遂提起訴訟。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認為,小李分享辣條的行為系善意分享行為,并無過錯。同時,死亡原因系腦實質出血繼發蛛網膜下腔出血,與食用辣條沒有因果關系。因此,法院最終認定小李及其父母無需承擔責任。
案例分析
本案屬于侵權責任糾紛,小李及其父母是否承擔責任,主要看小李分享辣條的行為是否存在過錯,以及小王的死亡是否與食用辣條有因果關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本案中,小李年僅10歲,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若其分享辣條的行為給小李造成侵害,那么作為監護人的父母應當承擔責任。故小王父母將小李父母作為被告起訴,符合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1165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事發后,經專業檢測機構檢測,得出的結論是小李分享的辣條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辣條中不存在安定、敵敵畏等有害成分。小李出于同學友情,善意的將自己的辣條分享給小王,其主觀上并沒有任何加害小王的故意。
法院審理認為,在課間休息期間,同學們相互分享零食是常有的事情,且小李與小王是同桌,二人關系較好,小李應當沒有預料到該行為會導致小王死亡的后果發生。因此,法院認定小李沒有過錯
下一篇:
寶寶患支氣管炎需經常翻身以助呼吸
